私募專區

【私募專區】
一、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擴大營運規模及改善財務結構,並掌握資金募集之時效性,擬於15,000,000股額度內辦理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每次募資價格依該期間法規辦理訂定。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辦理私募應說明事項如下:
1.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係參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以本公司普通股訂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與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此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2. 本次私募價格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定價日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擬請授權董事會依前述方式在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訂定之。
(1)    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暫時以本公司112年9月27日召開之董事會決議私募增資案之日期為定價日,參考價格暫定每股新台幣22.45元,私募發行價格暫定為新台幣20元。
(2)    若日後發生私募普通股受市場因素影響,可能低於股票面額時,對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所產生之累積虧損,將於日後視實際營運狀況提報董事會決議是否採取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3)    因證交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亦不得洽辦公開發行,故考量時間風險,以上私募價格之訂定尚屬合理。
3.特定人選擇方式:
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對象募集之。
(1)應募人名單與公司的關係、選擇方式與目的:
        A.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
應募人
選擇方式與目的
與公司之關係
承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對本公司有助益者
董事
威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對本公司有助益者
董事
三興數位有限公司
對本公司有助益者
董事
林以山
對本公司有助益者
本公司董事長/
法人董事代表人
曾曉薇
對本公司有助益者
法人董事代表人
元永騰
對本公司有助益者
本公司總經理/
法人董事代表人
王詩宜
對本公司有助益者
法人董事代表人
B.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揭露事項:
法人應募人 其前十名股東名稱及
其持股比例
與本公司之關係
承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以山(40%) 本公司董事長/
法人董事代表人
游芷茵(40%) 本公司董事長之配偶
姜愛蘭(10%)
吳昭叡(10%)
威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群創知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100%)
本公司董事長擔任
該公司負責人
三興數位有限公司 元永騰(100%) 本公司總經理/
法人董事代表人
C.策略投資人
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本公司尚未洽定之策略性投資人,將以對本公司能直接或間接助益為首要考量,藉由私募資金引入,借重策略性投資人之長才,協助本公司多元化及多角化經 營之營運拓展,以期改善公司結構,有助於公司穩定成長,達到永續經營之目的。
D.特定人之必要性:
本公司不排除任何符合私募條件之應募人,而考量目前經濟大環境充滿不確定性,所以仍以本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為首要考量。如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在於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需,擬藉由該等策略性投資人之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以協助本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穩定供貨來源、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
4.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為擴充營運規模爰有資金需求,評估公開募集的可行性、籌資之時效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故擬以私募方式於適當時機向特定人募集資金。
(2)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得私募之額度、資金用途、預計達成效益:
本次擬在不超過15,000,000股額度內辦理私募,因實際籌資有分次辦理之必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分一次或二次辦理之,各次私募預計將有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及強化財務結構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之助益。前述若一次辦理時,第二次預計發行股數將可併同第一次發行;若分二次辦理時,當次未發行股數得併同下次發行,合計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15,000,000股為上限。各分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如下:
A. 各分次私募之股數:第一次預計辦理股數7,500,000股,第二次預計辦理股數7,500,000股,總股數不超過15,000,000股。
B. 各分次私募之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營業規模。
C. 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取得營運資金後,將可增加本公司電商通路、營運規模及競爭力,有助於電商生態系之建構,提昇營運效能,對股東權益有正面之助益。
5.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年內至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三)。
6.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自由轉讓。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同意函後,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巿交易。
7.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8.本案業經第三屆第3次審計委員會審查通過,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臨時會同意。
9.本次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mops.twse.com.tw)及本公司網站(網址:https://enlightcorp.com.tw)。